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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针对中国动物源性产品实施的保护措施

2005年7月23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了欧委会第2005/573/EC号决议,修订了针对中国内地动物源性产品实施的保护措施。

根据该决议,欧盟各成员国准许中国内地以下产品正常进口:鱼类产品(养殖鱼类产品、剥壳及/或加工虾、在天然淡水中捕获的螯虾除外)、动物胶、受第1774/2002号指令监管的宠物食品。

对于养殖鱼类产品、剥壳及/或加工虾、在天然淡水中捕获的螯虾、肠衣、兔肉、蜜糖、蜂王浆等产品,在必须提供适当证明的情况下才允许进口。提交的证明必须声明每宗货物在装运前已在中国进行检测,且不会危害人体健康。检测须特别检验产品是否含有氯霉素或硝基呋喃及其代谢物,并须提供测试结果。欧盟上述决议已于2005年7月26日生效。

另外,欧盟还于2005年7月23日公布另一项决议(2005/572/EC),规定来自中国的鱼类及养殖鱼类产品,必须由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实并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明。有关证明须附有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代表的姓名、职衔及签名,并须盖上与其他审核证明颜色不同的官方印章。该决议于2005年9月6日开始实施。

韩国将修订保健食品标签标准

2005年9月7日,为了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及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通过WTO秘书处通报了韩国关于修订保健食品标签标准的建议草案,拟修订内容如下:

一、“保健食品”的声明或保健食品的标志应当贴附在主要的标牌上;

二、根据保健食品法典有关产品名称标签的规定,保健食品法典所规定的保健食品类型(维生素E除外),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不出现在产品名称中:一是所标注食品类型的字体至少是产品名称中最大字体的一半;二是要位于产品名称附近;三是食品类型在标牌上一目了然。

三、不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原料应当标明其有效成分的总量或每标准单位的成分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