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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进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备案编号。㈡宁波口岸进口食品收货人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1、填制准确完备的进口商备案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4、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5、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6、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7、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收货人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的备案资料及电子信息核实后,发放备案编号。㈢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对进口食品进行报检时,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一)所有进口食品均需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二)所有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一)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二)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三)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五)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对于首次进口并经标签检验合格的预包装食品再次进口时,仅需提供标签备案凭证与中外文标签样张,免于提供上述第(三)至第(五)款证明材料。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其中文标签经检验合格的,由施检机构发给备案凭证。若进口红酒、啤酒还需提供如下材料:除上述报检必备要求外,还需提供:原产地证书、输出国或地区提供的卫生证书或卫生评价资料。